律师介绍

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五邑大学本科毕业,广东江门人。曾在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在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经为江门市中石油公司等承办过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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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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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幢107号1-2层(蓬江区法院旁)

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实务——从对账单到缺席判决,完整复盘货款追偿路径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实务——从对账单到缺席判决,完整复盘货款追偿路径

案件概况

原告严某欢与被告简某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筑模板买卖关系。被告自2023年4月起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订购建筑模板等货物,原告依约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在微信上与被告逐笔确认货款数额。2023年5月5日,原告通过财务人员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确认截至当日被告欠付货款总计298,562.5元。被告于2023年5月15日回复“过段时间,工地款还没到账”,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续以“月底先付一部分”等理由拖延,截至起诉前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策略

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缺席审理。律师代理原告方后,围绕证据完整性、逾期付款损失的精确计算和财产保全三个核心方向展开工作:

第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应对缺席审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律师将证据组织重心放在微信聊天记录的交易全过程覆盖上。具体包括:逐条梳理被告通过微信下单的原始记录、原告发货后的确认信息、双方对每笔货款数额的核对记录;整理对账单,列明发货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应收金额、收货地址等内容,金额合计298,562.5元;固定被告在2023年5月15日回复“过段时间,工地款还没到账”及2023年10月23日回复“没有那么快,月底先付一部分”的自认记录,以此证明被告对欠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提取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习惯和资金往来;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录屏固化,确保电子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和内容完整性。

第二,精确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50%(即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起算点确定为双方对账确认后的合理付款期限届满之日(2023年5月6日),确保计算标准于法有据、计算金额精准可控。

第三,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判决可执行性。诉讼过程中,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总价值318,579.87元为限(含货款本金、逾期付款损失及诉讼费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保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录屏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告主张或证明其已付清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尚欠货款298,562.5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298,56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8,562.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3年5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152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缺席审理情形下的典型胜诉案例,对同类债权追偿案件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第一,电子证据的系统化固定是胜诉的基石——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中下单、确认、对账、催收的全过程留痕,加上录屏固化措施,足以形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欠款事实的完整证据链。第二,对账单经对方签收确认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构成对欠款金额的自认——本案中被告虽未书面签字确认对账单,但其在微信中回复“工地款还没到账”“月底先付一部分”等表述,结合数月催收过程中从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对欠款数额无争议。第三,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应当于法有据——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可依据司法解释以LPR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按1.5倍主张获得法院全额支持。第四,缺席判决不等于原告举证责任免除——被告不到庭不等于原告自动胜诉,原告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第五,财产保全的及时申请是判决执行力落地的关键保障——本案通过诉讼中冻结被告资产,有效避免了“胜诉却执行难”的困境。对于经营中遭遇拖欠货款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及时固定交易痕迹、规范电子证据保存、必要时果断启动财产保全措施,是实现债权回收的三道关键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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